(2013)吴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随红与宋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法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随红,男。被执行人宋来平,男。刘随红与宋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宋来平于2012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刘随红借款人民币25000元,(利息从2012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来平偿还刘随红借款10000元,对剩余15000元一直未主动履行,刘随红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宋来平于2013年4月1日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刘随红借款人民币15000元,利息酌情收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