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与杭州立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赛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立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杭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原审被告:浙江赛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予。上诉人杭州立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尚公司)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民初字第16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下城区,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院移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湖滨街居指挥部)未提出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湖滨街居指挥部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讼,湖滨街居指挥部据以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其与原审被告浙江赛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场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48号,该租赁地为该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湖滨街居指挥部选择向该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立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