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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熊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祥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祥荣。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祥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熊祥荣酒后驾驶川AZF0**轿车行至本区航天北路花都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车中睡着,致使车辆停行,执勤的交警对其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熊祥荣有酒后驾驶嫌疑,将其带到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熊祥荣血液乙醇浓度为15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祥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熊祥荣)血样提取登记表,公(成)鉴(交醇)字(2012)03-184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熊祥荣的供述,熊祥荣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AZF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熊祥荣有无驾驶证的查询记录,川AZF0**车辆信息,被告人熊祥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祥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熊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祥荣初次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祥荣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熊祥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祥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