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风岳与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岳,张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4号原告高风岳,山东矿机集团职工。被告张成明,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风岳诉被告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本院剩余拍卖款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本院剩余拍卖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