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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倪雪庆、陈惠龙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雪庆,陈惠龙,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7号原告倪雪庆。原告陈惠龙。俩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丽丽。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继艳。原告倪雪庆、陈惠龙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柯艳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