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倪雪庆、陈惠龙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雪庆,陈惠龙,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7号原告倪雪庆。原告陈惠龙。俩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丽丽。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继艳。原告倪雪庆、陈惠龙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柯艳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