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孙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孙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学江,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学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存款11931元、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3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