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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萍、戚艳娇与被告卢春刚、王仁来、王仁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戚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王某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黄某某(受害人戚凤合妻子),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原告黄某某亲属),女,农民。原告戚某某(受害人戚凤合女儿),女,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延凯,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来,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心,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戚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王某来、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来、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