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萍、戚艳娇与被告卢春刚、王仁来、王仁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戚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王某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黄某某(受害人戚凤合妻子),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原告黄某某亲属),女,农民。原告戚某某(受害人戚凤合女儿),女,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延凯,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来,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心,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戚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王某来、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来、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