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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晓燕与钱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燕,钱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燕,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号***户。被执行人钱大云,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周晓燕与钱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钱大云偿还周晓燕借款20000元。周晓燕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大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钱大云在临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钱大云在临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