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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希海与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冯希海。被告胡风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希海与被告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难以查找,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太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