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希海与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冯希海。被告胡风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希海与被告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难以查找,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太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