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蔡垒诉杨开和、自贡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垒,杨开和,自贡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蔡垒,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开和,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自贡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垒诉被告杨开和、自贡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垒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垒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3元,由原告蔡垒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