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25号申��人: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2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600051/20359082、出票人为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永盛选煤有限公司,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票日期2012年12月21日,到期日期2013年6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顾和平审判���时连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振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