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纪昕玥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因与被告已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