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玉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玉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