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郭瑞娟与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娟,张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21号原告郭瑞娟。被告张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娟与被告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娟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瑞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瑞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