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张梃与龚云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梃,龚云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梃。委托代理人:陶兴珍。被告:龚云标。委托代理人:张苗兴。委托代理人:张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梃与被告龚云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云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