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东营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东营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东营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东营区钻井和平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庆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