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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学军与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军,广东省体育彩票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何学军,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孔东培,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体育彩票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许国勋。委托代理人:余赛旺,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军诉被告广东省体育彩票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学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茵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