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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远洲与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远洲,张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范远洲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远洲与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远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远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