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铁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铁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城家家景园售楼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程仁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常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合仲字第3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皖执他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古树林木业有限公司的17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红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远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