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海洋、原审被告韩公然、黄元新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何海洋,韩公然,黄元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高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洋,男。委托代理人张荣田、李国权,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韩公然,男。原审被告黄元新,男。委托代理人韩公然,男。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海洋、原审被告韩公然、黄元新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新民初字第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2014年3月27日以已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52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其余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