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玄某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黄某某,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善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玄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卜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