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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玄某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黄某某,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善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玄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卜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