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贾志付、刘艳珍、王雷、贾惠羽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付,刘艳珍,王雷,贾惠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付,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艳珍,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雷,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惠羽,女,201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雷,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系申请执行人贾惠羽之母)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表人李高生,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将理赔款110000.00元汇至本院,至本案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梨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