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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156号常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项目主管。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王军、郭振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系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先后向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谎称要给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盛恒御锦城工程部、航天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单位支付水泥、砂浆、水电费、垃圾费等费用。在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将所需款项汇入被告人常某所提供的账号后,被告人常某通过伪造上述单位的收款收据及印章,在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冲账,并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告人常某先后采用该种手段侵占了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63484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向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账户查询情况记录表及明细、结账清单、任命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赵会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票据及印章在公司冲账,侵占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常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其向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