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青 勇审 判 员 戴显华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