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荣月与刘重光、姚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月,刘重光,姚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郭荣月。被执行人刘重光。被执行人姚金东。郭荣月与刘重光、姚金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重光、姚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姚金东名下的,位于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天成东路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