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郑哲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催字第4号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哲文。委托代理人:郑丽英。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0400052/2292013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德美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伯灿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 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新催字第4号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2292013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德美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绍新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恒利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请张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