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彭春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衢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春生。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六监区一分区服刑。辩护人祝美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衢市检监所(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春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海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春生及其辩护人祝美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春生与睡其下铺的的同监服刑人员柯来娒因生活琐事而关系不和,经常被服刑人员柯来娒辱骂,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彭春生将半块砖头带进监舍藏于脸盆架内。同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春生见服刑人员柯来娒已经睡着,即起床关掉电灯,拿起砖头朝服刑人员柯来娒头部猛砸数下,然后将砖头藏在自己的被子中逃离现场。在监舍门口被巡查人员查获。案发后,被害人柯来娒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2年6月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柯来娒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原发性心脑病变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方位图,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彭春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春生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春生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柯来娒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彭春生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请求对彭春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春生与睡其下铺的的同监服刑人员柯来娒因生活琐事而关系不和,遂对柯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5月20日,彭春生将半块砖头带进监舍藏于其床底的脸盆架上。同月24日凌晨4时许,彭春生见柯来娒已经熟睡,即起床关掉监舍电灯,拿起砖头朝柯来娒头部猛击数下,随后将砖头藏于自己床上被子中,逃离监舍。柯来娒受伤后被同监舍人员及时发现送往医院,彭春生回到床上睡觉。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彭春生床上枕头里有半块砖头,遂对彭春生隔离审查。被害人柯来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并原发性心脑病变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4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省第三监狱《狱内案件立案表》、《罪犯隔离审批表》、《值班记录表》证明,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2年5月24日上午对罪犯彭春生进行高戒备度隔离审查,次日对彭春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龙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其在六监区一分区大厅里值班时,听到里面有异常声音,进监舍察看途中碰到彭春生右手戴着手套从里面快速出来,进监舍后发现五组、六组房间里的灯是黑的。其打开灯,见柯来娒头部出血,即跑回大厅问彭春生是不是他关的灯,彭说不知道。后其到医务室叫汪某,汪某看了后让其打监内电话报警,二、三分钟后严江宾警官来了,让冉光奎,冯某等人把柯来娒送到医务室去了。证人汪某、冯某证言在案印证。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24日凌晨4点左右,其巡查时发现了五组、六组的灯突然黑了,其过去察看,刚走了两步听到连续两声敲床板的声音,碰到彭春生从里面跑出来,其问彭跑那么快干嘛,灯是不是他关的,彭答不知道。其跑到五组、六组时,龙某已把灯打开,看见柯来娒耳朵边流血了,还用手在摸,没说话。后其又到大厅里问彭春生怎么回事,彭又说不知道,并且手一直在发抖。其发现彭春生右手上戴着一只黑手套。严警官进来后,让大家把柯来娒送到医务室去了。4、证人翁某证言证明,其是一分监区六组小组长,柯来娒有皮肤病,每天要洗一个多小时的澡,有时还用板刷刷。柯来娒与彭春生睡上下铺。2012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其被人叫醒后,见柯来娒左耳朵及嘴巴上有血,彭春生站在边上,右手戴着手套,左手的手心和手背上都有一点血。5、证人岳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24日早晨7时许,其扫地时,在吃饭桌子和床铺之间发现一只没手指的黑手套,因为很脏,其没捡起来看就扫掉倒到垃圾桶里去了。6、案发现场方位图、照片、作案凶器半块砖头的照片、彭春生指认照片分别证明现场概况及彭春生获取作案凶器半块砖头的地点。该半块砖头经彭春生当庭辩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7、浙江省第三监狱医院《门诊病历》,常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记录》、《死亡记录》证明,柯来娒于2012年5月24日上午6时53分入住常山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CT检查见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冠状缝分离,左侧颧弓骨折,右侧额叶脑挫裂伤,颅底斜坡骨折、右侧乳突积液。经住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4日12时被宣告死亡。8、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衢司鉴所(2012)病检字第138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柯来娒系重型颅脑损伤并原发性心脑病变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9、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衢公物鉴(DNA)(2012)69号《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砖头上的疑似血迹,检出人血为柯来娒所留。10、衢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衢州市第三医院(2012)精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彭春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龙检刑诉(2009)204号《起诉书》,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浙江省第三监狱《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彭春生系江西省贵溪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09年12月11日到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12、被告人彭春生供述:其因犯罪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2011年12月份,调入六监区一分监区六组,其睡在柯来娒上铺。因为柯来娒有皮肤病,每天在床上抓痒,害得其睡不好觉,还经常把被子抖来抖去很脏,有时还将其鞋子踢得东一只西一只,使其找不到。其与柯来娒讲,柯不理其,其他罪犯还帮柯说话,其很懊恼。2012年2、3月份其与柯来娒之间产生较大矛盾,3、4月份下大雨,监舍漏雨,柯来娒将其脸盆里的东西倒在地上,用脸盆接雨,其与柯来娒吵了一架。吵架后,其便想让柯来娒出点血。5月20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在分监区院子厕所边上的围栏外,找了半块砖头藏在衣服里带回监舍,放在自己床铺下面放洗脸盆的架子上。由于监舍刚换互监,需观察一下互监值班的规律,所以一直没动手。5月23日那天,其觉得在小组里呆不下去了,越想越火,决定动手。晚8点吃过晚饭后,其躺在床上等待时机,后怕砖头滑掉又戴上手套。24日凌晨4点左右,其见柯来娒左脸朝上睡觉,便把监舍电灯关掉,同时右手持砖头打了柯耳朵边上两下,打完后,把砖头放在自己床上,跑向监舍外面大厅。在大厅碰到互监龙某,龙某问其为何把灯关掉,并进监舍把灯打开,其见柯脸上都是血,还发现自己拿砖头的手上有血迹,便将砖头用被子盖好,等大家散了以后,又把砖头放进枕头里。其之所以用砖头打柯来娒的头,是因为打头会出血,但不能打太阳穴和脑门,怕出人命。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春生因琐事纠纷,持砖头击打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彭春生认罪态度较好,并鉴于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状况,可对其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彭春生系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袭击被害人,被害人不具有过错。与此相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彭春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先前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强奸罪、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五年十个月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志刚审 判 员 方金泉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