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宗兴、杨涛诉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兴,杨涛,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8号原告宗兴,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涛,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霄,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健康,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建光,组长。委托代理人郭瑞,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莲湖区二府街43号。原告宗兴、杨涛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兴与原告杨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张鹏霄,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郭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兴、杨涛诉称,其二人系二被告村组双女户村民。2012年9月,二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7.42万元。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女户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但二被告仅向其二人分配一人份的7.42万元,以各种理应拒绝支付应得的半个人份额3.71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款3.7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是我方的村民,根据分配方案,已向原告足额分配,并未侵权。该分配方案是村民依法自治的权利,应受法律保障。根据分配方案,双女户子女享受个人的100%,并无原告所说的半个人份额的规定。如果原告有经区政府核发的《二孩生育证》《陕西省长效节育手术证明》可提交村委会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后按照会议决定办理。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宗兴、杨涛系夫妻关系,均系二被告村组村民。婚后杨涛2003年9月19日生育长女宗欣萱,2008年8月22日生育次女宗可欣,并在宗可欣出生后施行绝育结扎手术。宗欣萱、宗可欣的户籍均登记在二被告村组。2012年9月二被告村组按每位村民7.42万元标准分配征地款,二原告分得了该款,但认为其二人作为双女户应增加半个人份额,即3.71万元。后因二原告索要无果,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计划生育科情况说明、分配方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绝育证明享受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待遇。本案原告宗兴、杨涛夫妇系二被告村组的双女户村民,且原告杨涛已绝育,理应享受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待遇。依照二被告按每位村民7.42万元的征地款分配标准,二原告理应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即3.71万元,故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有财务监管职责,故对上款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宗兴、杨涛土地补偿款3.71万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对上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