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蒋爱军、潘艳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蒋爱军,潘艳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军、韦启卫,该公司职员。被告蒋爱军。被告潘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爱军、潘艳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5582元,由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