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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詹四妹与吴绍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四妹,吴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詹四妹,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绍彬,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三民终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绍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绍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绍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传艳审判员  郑祥烽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芯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