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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成祥与西安市未央区林翔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祥,西安市未央区林翔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07号原告董成祥,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林翔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太华路延伸段红旗板材城5号库4A。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祥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93元,剩余39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