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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耀与冯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冯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何耀,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云龙,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耀诉被告冯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耀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