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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与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46号原告: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刘建山。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诉被告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新密市峰诚耐火材料厂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银富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