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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吉祥与贾校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祥,贾校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32号���告:吉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电子九所。被告:贾校苏,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祥诉被告贾校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昆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