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吉祥与贾校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祥,贾校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32号���告:吉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电子九所。被告:贾校苏,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祥诉被告贾校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昆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