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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建宋与李峰、李诗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宋,李峰,李诗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林建宋,公司职员。被告:李峰。被告:李诗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宋与被告李峰、李诗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宋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建宋减半负担87.50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