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建宋与李峰、李诗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宋,李峰,李诗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林建宋,公司职员。被告:李峰。被告:李诗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宋与被告李峰、李诗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宋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建宋减半负担87.50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