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再申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王强、崔连娜、大连丰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东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正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原被申诉人),大连丰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诉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再申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王强。委托代理人:王兵,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宇众,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崔连娜。委托代理人:王兵,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宇众,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大连丰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宇众,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大连东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连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晗,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大连正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汝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寒松,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王强、崔连娜、大连丰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东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正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强、崔连娜、大连丰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审 判 员 :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