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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曾某1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7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4月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曾某1,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袁某,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曾某1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年底,原、被告双方在东莞打工时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在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在××××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曾某2。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于2007年9月被告离家后,一直未归,且未与我们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在最近几年,我曾多次到被告老家寻找,也问过被告亲戚,但至今仍无踪影,也没有音讯。为了小孩今后的培养及以后的生活,现遂向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曾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袁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在法定答辩期间,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间东莞打工时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在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在××××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曾某2。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被告从2007年9月份离家后,一直未归。被告离开家庭后,原告曾到多次被告老家寻找,也问过被告亲戚,但原告至今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因夫妻分居多年,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2年7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长宁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曾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男孩曾某2,双方本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及幸福家庭。但是,因被告袁某从2007年9月开始离开家庭,且多年未归,由于双方缺乏共同生活的热情,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并最终破裂。对于此,原、被告双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分居期间儿子曾某2一直随父亲生活。因此,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儿子曾某2为宜。被告袁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1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曾某2(男,2003年8月23日出生),由原告曾某1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附:适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