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跟利与侯九月、侯满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跟利,侯九月,侯满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2号原告候跟利,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九月,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侯满囤,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侯跟利诉被告侯九月、侯满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将属于原告经营的土地归还给原告经营,但二被告耕种的是侯月南(含侯玲女承包地)名下承包的土地,现侯玲女仍健在,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原告侯跟利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跟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