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陈聂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聂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陈聂安,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以被告人陈聂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聂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