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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