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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彩文与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文,刘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宋彩文。被告刘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文与被告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彩文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彩文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