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彩文与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文,刘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宋彩文。被告刘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文与被告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彩文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彩文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