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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赵利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赵利霞,李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利霞,又名赵丽霞被执行人李慧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利霞、李慧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利霞、李慧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赵利霞、李慧杰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同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