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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树下、张树颜、李振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张树下,张树颜,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43-1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洪丽董事长地址:齐河县。被告:张树下,男,住齐河县。被告:张树颜,男,住址同上。被告:李振华,男,住址同上。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树下、张树颜、李振华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树下、张树颜、李振华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树颜拥有位于齐河县平房院一处,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