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濮海平与吴忠平、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海平,吴忠平,王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濮海平。被告:吴忠平。被告:王忠伟。原告濮海平诉被告吴忠平、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濮海平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濮海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