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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濮海平与吴忠平、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海平,吴忠平,王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濮海平。被告:吴忠平。被告:王忠伟。原告濮海平诉被告吴忠平、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濮海平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濮海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