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锦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锦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徐钢。委托代理人:施旭阳、杨军军。被告:吴锦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阳市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