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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熊旭诉杨昊、曾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旭,杨昊,曾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熊旭,男,住富顺县。被告杨昊,男,住富顺县。被告曾晋,女,住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旭诉被告杨昊、曾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旭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旭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旭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元,诉讼保全费305元,共计561元,由原告熊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震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