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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雷寨村**号。注册号610100100203825。法定代表人黄文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祥瑞宜人家园*座****室。法定代表人张才发,总经理。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其与被告签订《物资供应合同》,向被告供应方木、镜面板等物资。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2年8月22日,累计供货价值2069689.6元,被告仅支付11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9689.6元及加价款13236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乙方)、被(甲方)告签订《物资供应合同》,原告向位于西安市纺建路的海棠华府3、4、5号楼项目工程供应方木、镜面板等建筑物资。合同约定:规格为“6×8×300或400cm”的方木单价为每立方米1180元,规格为“915×1830×13.5mm”的镜面板单价为每张72元,如有其它材料单价在送货单上或收料单上注明;材料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项目部材料员朱存福或朱永勇负责验收数量和质量,并办理签收。若材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承诺无条件进行退换;从第一批进场日期算起3个月支付累计货款80%,到第4个月付清剩余货款;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方每月加30元,不够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供货。截止2012年8月22日,原告供应方木、镜面板、板材等货款合计2069049.6元,其中方木711.66立方米。庭审中,经核算被告共计支付货款110万元,下欠969049.6元未付,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9049.6元。根据合同中逾期付款的约定,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132368.8元。上述事实,有《物资供应合同》、供货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资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久拖不付,与法相悖。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6904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32368.8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6904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323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辉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