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红新、刘书静与刘书静、叶振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新,刘书静,叶振奇,王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378号原告陈红新。被告刘书静。被告叶振奇。被告王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新诉被告刘书静、叶振奇、王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张少伟所有的金水区纬四路东9号院105号楼7层××号及地下室和6层××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少伟所有的金水区纬四路东9号院105号楼7层××号及地下室和6层××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刘延峰助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