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号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与胡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胡祖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公文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公文号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3773-3.法定代表人:夏明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苒,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肖雄。(系公司出纳员)被告:胡祖满,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立新组。身份证号3424011972********。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如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柴苒、肖雄及被告胡祖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9479元,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供销合同(4份)发货单及发货情况明细表、收条,证明:(1)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提交货物情况及被告已支付货款情况;(3)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9479元。2、欠上海露蕾化工材料款明细表,证明于2011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9479元。3、收款凭证,证明被告已给付的50000元,目前尚欠货款89479元。4、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情况。被告口头答辩:原告曾经同意重新核算,但至今没有进行核算,要求重新核算。被告举证:1、50000元收条一份,上面载明重新核算,意在证明欠材料款计算有误,应该重新核算。经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发货单有异议,单据上没有我签字的,不认可。对供销合同没有异议,但要求重新核算。欠条是我写的,但上面的数字有误。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5万元收条是真实的,但上面的“重新核算”是谁写的不清楚,重新核算的字样明显是后加上去的,我公司对此不认可,但我公司收到50000元是事实,被告尚欠89479元。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所举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收条具有真实性,予以确认。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自2010年3月先后从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2011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39479元,被告胡祖满当时立欠据一张,约定于2012年八月节付清。2012年1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89479元。本院认为:被告胡祖满从原告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处赊购保温材料是事实,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89479元由被告立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债务应该清偿,被告胡祖满应如数偿还欠款。被告以重新核算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祖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货款8947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胡祖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依照﹥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