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与张海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张海林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村,组织机构代码77509323-0。法定代表人:张雪卿,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冬勤、陈国凯,分别系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海林,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诉被告张海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28元,减半收取为11214元,由原告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负担(原告中山市长命水海逸酒店已交)。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